刊載於蘋果日報,2005526日,論壇版

醫師以病人為研究對象時之角色衝突與倫理規範

劉宏恩

根據報導,三總某位醫師疑似在未取得病人同意的情況下,即在三總以外的其他處所,抽取病患血液進行研究。不過,該名醫師及三總院方隨後聲明:雖然抽血過程是在健保局的門診中心進行,但曾事先取得病患同意,並無違法情事。事實的真相究竟如何,目前衛生署正在調查當中。但值得提出的是:媒體針對本事件的報導,似乎都以為類似的抽血研究是特例,將焦點集中在該名醫師個人身上,忽略了現今各大教學醫院其實普遍都有醫師以病人為研究對象的情形。我們若將整體的「醫師身兼研究者」可能會有角色衝突的複雜問題,簡化為對該醫師個人醫德及抽血地點的質疑,這不僅可能對她不盡公允,事實上也模糊了問題核心,並不能真的保護一般民眾或病患的權益。

我們必須知道:生物醫學發展到今日,血液檢體、基因資料及醫療病歷紀錄的蒐集與利用,往往是研究進行的基本素材,而且為了有效比對出健康者與病患間的差異、研究罕見疾病以外的一般常見疾病,研究者所需要蒐集的檢體資料的數量愈來愈龐大。生醫科學研究者有時會戲稱:他們的研究往往就是希望從大量的檢體樣本當中「挖寶」,設法找出可能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的有用標記或基因變異。而且,各大教學醫院的主治醫師,除了替病人看診,普遍都還有發表研究的壓力,所以往往是身兼「醫師」與「研究者」的雙重角色。此時,他們做研究就需要血液等檢體作為樣本,但樣本又要從何而來呢?很自然,他們在擔任醫師角色時所接觸的病人,倘若剛好符合研究的需要,會成為他們首先想到的對象。

這樣子「醫師同時身兼研究者」的雙重角色的情形,它的本身未必一定是違法或值得非難的。真正的問題在於:醫師是否對於可能的角色衝突和利益衝突有所理解,並且讓病人(也就是「研究對象」)清楚知道該醫師其實是同時扮演兩種有可能衝突的不同角色。詳細言之,這邊的「角色衝突」發生在:醫師原本應該基於專業判斷去替病人謀求最佳的治療及檢驗,但一個研究者的角色卻是希望最順利地達成自己的研究目的;那麼,一個身兼研究者身份、以病人為自己研究對象的醫師,他今天所做出的判斷究竟是基於自己的研究利益,還是基於為病人設想的病人最佳利益,在許多案例情形中可能是有所衝突的。一個最令人擔憂的問題是:醫師是否會假藉「治療之名」去隱藏其「追求研究利益之實」,而要求病人接受不必要或不正確的抽血檢驗或治療,以方便自己取得研究所需的樣本或資料?

倘若在從病人取得檢體之前,醫師已達成為病人謀求最大健康福利的任務,曾經清楚地告知病人自己的雙重角色,並且確實讓病人瞭解:就研究的部份,他們並沒有參與的義務,即使他們拒絕提供檢體,也完全不影響他們得到應有的醫療照顧;同時,也清楚地跟病人說明研究的目的、參與研究可能的風險、以及研究背後是否會有商業利益。在這些事先說明都已經完備的情況之下,才是符合研究倫理的「告知後同意」,也才不會誤導病人、讓他誤以為這是為了接受治療所不得不為的「同意」。

簡言之,取得一紙病人簽名的「同意書」並不足夠,真正重要的應該是那個「資訊充分揭露」的「告知過程」。因為,只有在資訊充分揭露、充分說明的情況下,才能讓病人真正自主地做有意義的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要參與研究、提供血液。如果此次三總的事件當中,醫師對病人曾經有過這樣的「充分告知」,那麼,即使抽血的地點有所不當,卻未必會有嚴重的醫師倫理或研究倫理問題。反之,若沒有這樣的告知過程與告知內容,即使取得了那一紙同意簽名,恐怕仍然難逃違反專業倫理的應有非議。

 

完整論文請參考︰論生物醫學研究中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問題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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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恩/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律委員會&衛生保健委員會委員

基因體醫學國家型科技計畫「基因醫療之新權利義務觀:

生醫資料庫中的個人自主與社會正義」計畫主持人

http://markliu.org